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加快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全面提升养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的实施意见》等规定,2018年初,启动了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政策修订工作,在广泛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管理职责、申请条件、评定程序等内容。
2018年8月以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各区民政局和养老机构的意见。2018年9月,该文件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8年11月以来,北京养老行业协会以座谈会、宣讲沟通会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听取了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部分会员单位的意见,参会单位百余个。大家一致认为该文件能够切实帮助养老机构更加注重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标准,同时对于星级评定的配套文件及实施细则提出十余条建议。草案经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审议稿)。该审议稿于2019年1月11日在协会2019年第一次会员大会上经审议、表决获通过,正式发布生效。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管理职责、申请条件、评定程序、管理监督、复评和申请高一级评定等共二十八条。
(一)关于管理职责。
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评审、复评、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证书、牌匾发放等工作。
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负责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建设;依托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开展管辖区域内一、二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和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初审。
(二)关于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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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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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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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机构,须按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结合北京市1-2星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制度文本(范本)建立适用本机构的标准或制度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机构,须按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与原政策变化在于:
一是不再将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入住率、绿化率作为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以往,一星级至五星级床位分别须达到30张、50张、100张、200张、300张,入住率须分别达到55%、60%、70%、80%、85%,影响制约了星级评定工作的全面开展。这次不再作为一票否决项,而是作为加减分项。
二是不再要求机构出具标准体系确认证书。原政策要求申请三星级以上机构必须出具由市标准协会颁发的标准体系确认证书。考虑到星级评定委员会主要是对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进行评定,此次删除了“三星级以上机构标准体系确认证书”要求。
(三)关于评定程序。
1. 机构申请。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区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接到评定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一、二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对申请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初审意见后适时组织对申请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进行评审。
2. 专家组评审。星级评定工作采取星级评定专家工作组评审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专家工作组由市、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按照一定比例分别从本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至少应包括养老服务、标准化、安全管理等三个领域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
3. 评审结果公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报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审议。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4.评定结果发布。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将评定结果报市民政局。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并颁发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四)关于管理监督。
1. 关于星级评定终止。《办法》规定,在星级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星级评定:
(1)三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2)三年内发生存在欺老虐老行为;
(3)评审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4)评审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星级评定工作行为的;
(5)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2. 关于星级资格取消。《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因发生死亡人数1人以上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等情形被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取消星级资格,由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回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星级资格的养老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3. 关于对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管。《办法》规定,各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评审活动公正性原则、保密原则的星级评定委员会专家予以除名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获得星级资质的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随机抽查,对发现不符合认定星级标准或出现违规现象的星级养老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取消其星级资格。
(五)关于复评和申请高一级评定。
养老机构应在星级资格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提出复评或申请高一等级评定。获得星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取得星级资格满一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
申请高一等级评定和复评,依照首次申请星级评定有关程序办理。养老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参加复评且未提出参加高一等级评定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星级资格自动失效,原星级标志牌由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收回。
(六)关于星级评定工作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发布的《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三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四星级、五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