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 时间:2019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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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证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全行业诚信自律水平,建设和管理好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及委员队伍,根据《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机构】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负责设立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受理针对养老服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举报。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负责养老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及服务保障。

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共计29人。

第三条【委员构成】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应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理论研究经验,并在养老相关行业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公信力的养老领域专家组成,优先从长期从事或研究养老服务及行业诚信建设相关工作的法律专家、信用专家、养老机构经营者、居家服务及驿站经营者、市养老行业协会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各区养老行业协会代表、各专业协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士中选取,推荐侧重政治素质、社会公信力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任职条件】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为: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在养老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学术成就和工作水平受到广泛认可;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掌握与养老服务或行业诚信相关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行业诚信规则等,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3、热爱养老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自愿参加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工作并发挥积极作用,能够在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一般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养老相关领域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裁定能力。

第五条【推选方式】委员的推选方式为:

1、委员由本人单位推荐,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经北京养老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2、委员候选人应提供以下信息:

(1)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2)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

(3)工作和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社会兼职证书、荣誉证书等;

(4)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六条【委员权利】在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工作中,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参与重大决策,依据《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裁定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审议年度报告,对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

2、对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工作受理对象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可要求查阅与开展工作有关的各项材料;

3、在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工作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意见;对裁定结果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可要求裁定专家组在裁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4、在提交书面理由的情况下,可拒绝在裁定专家组结论上签字;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委员义务】在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工作中,委员须承担下列义务:

1、尽责履职,积极参加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组织的裁定工作和会议、学习等活动,不得无故或多次缺席,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在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工作中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定意见,对所签署的意见负全责;

3、不得擅自泄露有关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工作的内容,不得泄露受理对象请求保密的事项,违反上述规定的专家将予以除名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活动应及时、主动提出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委员目前或曾经向被举报单位提供过咨询、辅导、外包服务或进行过其他形式合作的;

(2)委员的近亲属在被举报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3)委员目前或曾经在被举报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4)委员任职单位与被举报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5)委员任职单位与被举报单位存在某一领域显著竞争关系的。

5、在工作中若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情况;

6、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专家身份仅在诚信自律工作中使用,未经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授权,不得在其他场合使用,不得擅自利用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身份开展其他工作;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全体会议】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审议重大决策、重大裁定、年度报告、设立诚信基金等重要工作。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过半数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参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九条【个案裁定】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遵循专业性、随机性、回避性原则,从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选取不少于3名委员组成个案裁定专家组。专家选取的结果应作记录并备案。

第十条【服务保障】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

1、在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协调;

2、为委员从事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3、对委员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

4、考察委员在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工作所作裁定意见的质量水平、工作态度和义务履行情况等。对委员的工作每年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民政局备案;

5、对委员进行考勤管理,委员被选中参加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有关工作后,由于个人原因在1年内连续3次(含)以上缺席或无故不参加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有关工作和委员会会议的,由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市民政局,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

6、对于在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工作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受到举报投诉或不认真履职的委员,由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市民政局,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办法生效】本办法经理事会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报北京市民政局审查备案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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