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员

  • 时间: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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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会要求

1. 凡是在北京市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养老服务、涉及养老服务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团体章程,无不良诚信记录,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2. 每个单位会员委派一名在职在岗人员为其正式代表,出席本团体会议,行使会员权力,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其代表资格与所担任的本团体职务自行终止,该单位会员可另行委派代表续任。个人会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团体工作。

二、入会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能够根据本团体的要求积极参加行业活动;

4. 在养老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5. 愿意履行本团体义务;

6. 符合入会要求。

三、入会程序

1. 通过本团体门户网站提交入会申请书;

2. 按照本团体门户网站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3. 经秘书处资格审查通过;

4. 秘书处将拟加入会员信息在本团体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5. 公示通过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6.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7. 本团体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8. 对本团体各种活动的优先参与权;

9. 对本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选择权;

10.对本团体拥有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

11.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12.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5.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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