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18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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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监督,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局牵头相关部门拟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9月12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10—65385732

  传 真:010—65395740

  邮 箱:smzjflc@163.com

  附件:《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9月5日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管理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构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监督,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其诚信信息的归集、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评价对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养老机构指按规定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指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公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诚信是养老服务机构恪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社会通行准则,信守承诺、履行契约的统称,包括如实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践行对政府的承诺,严格按照契约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以及依法履行对内部员工及其他民事主体合约等行为。

  第四条[评价原则]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管理使用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管理使用工作,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归集系统,归集客观诚信数据,实现与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信息共享。

  各区民政局负责依据诚信状况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和北京信用协会受市民政局委托,负责选择、指导、监督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诚信信息归集使用工作。

  信用服务机构负责诚信信息资料核实、归集系统的开发维护、评价结果更新和公示、异议受理、诚信状况统计分析、养老信用环境监测、诚信协同监管等事务。

  第六条[信息构成]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来源于政府监管信息、行业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市场反馈信息。政府监管信息包括基本资质、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违反向行政机关书面承诺信息、检查评估信息、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信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行业评价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第三方社会组织的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指被新闻媒体披露曝光并经核实的有违诚信行为;市场反馈信息包括老年人及家属、公民个人、内部员工等实名评价信息。

  第七条[信息来源] 政府监管信息由市、区两级养老服务监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经由市信用平台归集使用。

  行业评价信息由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和北京信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媒体评价信息由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和北京信用协会负责归集和核实。

  市场反馈信息由市民政局根据12345热线、96156热线整合归集使用。

  第八条[信息要素及保存时间] 记录到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归集系统的信息,应包括信息相对人基本信息、信息种类、失信事实、信息来源、信息录入时间等。

  养老服务机构的失信信息经核实后,永久载入诚信信息归集系统中该养老服务机构的诚信档案,并同步共享到市信用平台。

  第九条[信息记录] 市民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进行如实记录,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信用服务机构应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养老服务机构告知失信信息记录情况。

  第十条[信息公开] 市民政局将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通过信用服务机构网站和养老行业协会网站实时同步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单位和居民公开查询。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归集系统所记载的失信信息,凡属五年以内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超过五年以上的,实行依申请公开查询。

  第十一条[黑名单] 养老服务机构凡存在以下严重失信情形的,直接进入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诚信黑名单:

  (一)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的;

  (二)违反服务协议,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

  (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给老人及家属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出售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的;

  (五)养老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内设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条款,被给予黄牌警示、中断执行协议、解除协议处理的;

  (六)违背承诺,未按操作规程或标准提供服务,引发亡人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擅自改变设施用途的;

  (八)因合同纠纷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不良社会***的。

  第十二条[法人和自然人失信信息联动] 列入黑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记录该机构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机构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民政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失信信息记录清单] 市民政局根据履行职责和管理需要,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记录清单,并定期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养老服务机构对失信信息记录没有异议的,则载入该机构诚信档案。

  养老服务机构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结果为最终记录结果。

  养老服务机构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信用服务机构可不受理异议处理请求。

  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诉材料、信用服务机构对此异议处理结果及其他支持性文件应在诚信信息归集系统中如实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分类监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记录情况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对于连续一年以上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支持、优先纳入评优评先范围等奖励措施。

  对于失信信息记录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给予加大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等惩处措施。

  第十六条[结果运用]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记录状况与政府补贴、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相挂钩。

  进入黑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取消相应时间段内所有享受政府补贴资质。出现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款情形及第五款内设定点医疗机构被给予解除协议处理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相关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入失信黑名单,不得注册或申请变更为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解除黑名单] 因出现第十一条第五款内设定点医疗机构被给予黄牌警示、中断执行协议处理及第六、七款情形而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以下条件后,可解除黑名单:

  (一)提交相应整改材料,且经审定核实通过后的;

  (二)连续两年无失信信息记录的;

  (三)内设定点医疗机构被给予黄牌警示、中断执行协议处理,经整改验收,被取消黄牌警示、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的。

  第十八条[鼓励社会使用] 鼓励社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在选择养老服务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和使用诚信信息记录状况。发现养老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举报。

  鼓励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诚信评价,依据协会章程对失信会员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罚则]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追究其责任,并记入政务诚信档案:

  (一)干预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过程的;

  (二)未按诚信状况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相应奖惩措施的;

  (三)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信用服务机构罚则]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工作资格,并记入市信用平台:

  (一)报送养老服务机构虚假信息的;

  (二)未能全面客观记录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或选择性记录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记载诚信信息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诚信评价结果的;

  (四)干预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过程的;

  (五)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记录清单

失信情形

序号

失信事项

 

 

一般失信

1

违规经营法定经营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

2

上年度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

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4

违反服务协议,辱骂、诽谤、歧视、孤立老年人

5

服务对象服务合同签订率低于100%

 

6

上年度发生服务纠纷败诉承担全部责任的记录

 

7

泄露老年人个人隐私

 

8

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退还或扣减服务对象押金及其他费用

 

9

未经法定程序违规收取老年人额外费用

 

10

让老年人强制或***消费的

 

11

被新闻媒体调查曝光且经过核实的失信行为

 

12

提交虚假材料或欺诈手段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变更登记

 

13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履行相关义务

 

14

因诚信问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

 

15

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16

服务对象离院、转院、死亡后未及时在信息系统注销

 

17

违背承诺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18

故意隐瞒不报安全责任事故

 

19

未按实际床位足额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

 

 

 

严重失信

 

 

A类:整改后可以退出黑名单

1

违背承诺,未按操作规程或标准提供服务,引发亡人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2

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3

因合同纠纷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不良社会***

4

内设定点医疗机构被给予黄牌警示、中断执行协议处理

 

B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入失信黑名单

5

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的;

6

出售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

7

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给老人及家属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8

违反服务协议,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

 

9

内设定点医疗机构被给予解除协议处理的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8-09-05)

(责任编辑:高金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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